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空港新城**镇**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成都市高新区草池镇坤哥饭店出发,行驶至高新区草池镇裕民街8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和对毛某某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57.2毫克/100毫升和193.3±9.1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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