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吴中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州区********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的小型轿车从本市石路名缘KTV出发,途经劳动路、西环快速路,在苏福快速路东向西411068定位点附近发生事故,追尾前方牌号为苏E5****的小型轿车,造成对方车辆损失,致使对方乘车人于梦的踝关节扭伤。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8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毛某某已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轨迹、事故认定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所作的酒精含量鉴定,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内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