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泗洪县**街道**商城**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苏N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洪县境内23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5国道137km+500m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苏N9****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紫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