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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10分,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炫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满洲里市湖东环岛处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等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提取血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曙光

检察官助理:李玮

            权赫然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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