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传讯未能到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甲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渝******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客毛某乙)行驶至晋江市**街道**路**路段,与许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相碰刮,造成车辆受损,毛某甲、毛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甲、许某某均负本事故同等责任,毛某乙无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毛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06mg/100ml。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毛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已赔偿毛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病历证明、伤情照片、谅解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毛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提取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毛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