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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甲,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1********,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3时16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北街道锦鸡垅沿新华中路、世纪大道往城阳镇上城国际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世纪大道路段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3.被告人毛某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毛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0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60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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