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面包车顺2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石门寨中学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长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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