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朝银,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米易县普威镇龙潭村村道处的防疫检测卡点时,与检测人员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毛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人体血液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997814****。
2、侦查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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