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十字时,适逢被害人肖某某驾驶陕A****E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载胡某某、刘某某沿高新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肖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受伤。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06.62mg/100ml,系醉酒驾车。2020年3月5日,毛某某经传唤归案。破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系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92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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