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2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P****号小型轿车沿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从白云区世纪路往白云区大兴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云区白云北路与大兴路交叉口段时,掉头变道,与范某甲驾驶的贵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毛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平均浓度为19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笔录、抓获经过、查获现场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甲、范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人范某甲、范某乙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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