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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1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粤R1****小型客车途经连南县寨岗镇新市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对毛某某驾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浓度结果为326mg/100mL。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毛某某血液鉴定,结果乙醇浓度247.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现场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某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7月17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处所:广东省连南县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的粤R1****小型汽车于2020年4月28日已返还。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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