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毛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8********,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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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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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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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6月13日晚上6点左右,被告人毛某某与其朋友付某某等人在大海林林业局雪乡文化广场对面大冷面饭店吃饭,期间毛某某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啤酒,晚上8点多,毛某某饮酒后驾驶农用四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大海林林业局林海街通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毛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毛某某带至大海林职工医院抽血,并送检。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8.8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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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措施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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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付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伊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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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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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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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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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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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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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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