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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行政村**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月1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00时28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路**路口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检测的酒精呼气结果为12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清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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