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4********,汉族,广西荔浦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荔浦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C****5小型轿车搭载毛如平从荔浦市**圆盘沿**路往**圆盘方向行驶,行至**路**农贸市场时,与黄某某等人的六辆小车发生连续碰撞,造成七车损坏、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毛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3mg/100ml。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毛某甲主动到荔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词; 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饮酒并达醉酒程度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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