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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扬州市邗江区**厂。被告人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派出所罚款人民币300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沿扬州市扬子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念四新村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柏晓慧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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