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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代理商,住浙江省海盐县**镇**路**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因教唆他人冒名顶替并提供虚假证言,于2020年3月1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00时59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途经海盐县新桥路泰发车城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找人顶替,后被民警识破。经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ml。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警情详情及卷宗、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Bonan BNJ9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桥北路(泰发车城门口)机非隔离护栏撞坏赔偿费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海盐县公安局监控视频录像及监控视频截取、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被追究过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让他人顶替,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珊丽

2020年414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镇**路**号。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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