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7********,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0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1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自许昌市颖昌路海龙国际酒店出发,沿文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北约20米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事故认定,毛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5.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某某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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