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8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许,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923,发动机号:08154)行驶至阳山县光明路**大排档路段时,被该路段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鉴定文书等;
3.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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