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村**号,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北海**道**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型号BJ***)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北海**道**号欢姐伦教糕点对开路段时,与由黄某某驾驶的粤E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梁某某,何某某是其丈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mg/l00ml。
被告人毛某某向何某某赔偿143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子鹏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毛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北海**道**号出租屋,联系电话1354999****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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