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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坊**组。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毛某某与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自2018年9月起向**公司每月支付1万元钱款,用于分期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3.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牌号为沪******的货车一辆,并额外支付5万元钱款用于该货车加装冷藏箱。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毛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按期支付分期购车款且无能力过户车辆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该辆货车系其全款购买,并与陈某某签订《购车协议》,以13.6万元的价格将该辆货车转卖给陈某某,骗取陈某某购车款共计10.6万元后逃匿。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湖北省仙桃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违章记录详细信息证实,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毛某某向陈某某谎称牌号为沪******的货车系其全款购买,诱骗陈某某购买该辆货车,骗取陈某某钱款10.6万元后逃匿。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电话录音、借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证实,被告人毛某某从**公司以13.8万元的价格分期购买牌号为沪******的货车,并额外支付5万元钱款用于该货车加装冷藏箱,后毛某某向**公司支付两个月的分期付款共计2万元后失联。

3.证人夏某某的电话录音、银行转账明细证实,被告人毛某某案发时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以及其从陈某某处收取的车款的具体去向。

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陈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计10.6万元至毛某某微信账户。

5.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毛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毛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7.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所犯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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