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2007年8月20日,因犯失火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前往**街道**新村**山场田中,开垦田地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浙江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火场总面积5.9761公顷(89.6415亩),按地类分:特殊灌木林地面积5.8731公顷(88.0965亩);非林地面积0.1030公顷(1.5450亩),林木总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62095元。经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毛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火灾证明书、赔偿协议书、(2007)青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2007)青刑初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山林鉴[2020]第06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丽二院所[20020]精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田间用火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5.8731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良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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