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认罪认罚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和其朋友曹某某等四人从平江县南江镇幕阜大道美宜佳店购买5瓶江小白白酒后,在该店铺门前喝酒。酒后,被告人毛某某将该店铺外摆放的冰箱推行至几十米远的马路上,该店铺员工上前劝阻无果。被告人毛某某又走到该店铺隔壁的花艺轩花店门前,将该花店的十余盆盆栽无故摔坏,之后又用酒瓶打砸该花店外路边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并殴打其朋友曹某某。周围群众发现后拨打110报警。
平江县南江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向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李博迅速赶往现场,劝阻正在殴打曹某某的被告人毛某某,并询问事发经过,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辅警陈某某进行辱骂和拳打脚踢,后民警向某某遂对被告人毛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毛某某拒不服从,准备逃跑。民警向某某随即决定对被告人毛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毛某某叫喊“有本事松开啦,我可以一个打四个”、“中国人民共产党没有人性啦”等等,并用脚踢民警向某某。导致民警向某某、辅警陈某某受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向某某左上腹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辅警陈某某头部外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王某某、黄英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民警、一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娇
助理检察员:钟志强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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