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街,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2月1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于2018年12月1日16时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毛某某在白山市浑江区鑫德西郡小区西侧工地二楼一房间内阻碍工人施工。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其表明身份,在劝离的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某抛出木棍、石头等物品袭击该局民警兰某某、徐某某,并造成兰某某手腕骨折(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造成民警徐某某手臂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兰某某、徐某某陈述;
三、证人某某某、杜某某、姜某某证言;
四、指认现场笔录一份;
五、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等玖份;
六、现场视频监控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宫建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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