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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巷**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8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锦江区**路**号**号**单元**号挡获在此居住的被告人毛某某以及在此房内吸毒的王某某、郑某某、班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经尿检,被告人毛某某和王某某、郑某某、班某某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江恺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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