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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寻衅滋事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丰县*****2017年8月16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月8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即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宜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毛**驾车进入其居住的崇文豪庭小区时,因栏杆没有感应并升起,便开车将该小区门岗处的栏杆撞坏,在驶入小区地下车库不久车子发现挡风玻璃被打花后又返回到门岗处,原想找物业解决问题,但因物业经理久久未出现,为了发泄情绪其下车将门岗处的摄像头、门禁升降、刷卡机及保安室的一台电脑显示屏、一张桌子、一张椅子等砸坏。在小区物业经理曾**赶到现场后,毛**与曾**发生争吵,并朝曾**头上打了一拳、踢了一脚。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3205元。

2、2019年12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毛**在宜丰县新昌镇厚德会KTV唱歌时,因久等新来的陪酒女孩未至而不耐烦,在准备离开时其朋友将其拖回大厅。回到大厅后毛**通过脚踹、手掀等方式损坏大厅的一张桌子、一张大理石茶几、一张木质茶几、一个烟灰缸、一台电脑主机、一个电脑显示屏等物品以此来发泄自身情绪。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4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毁物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生活中偶发的矛盾,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杨**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毛**现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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