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以组建微信群的方式为徐某某、胡某某、舒某某等人提供赌博渠道,输赢款在群内以微信红包方式结算,被告人毛某某伙同江某某(另案处理)从每局赌博中抽取头钱房费5元,共计从中抽头获利6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微信账单,照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胡某某、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委托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微信交易记录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以组建微信群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赌博渠道,并从中获利共六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骅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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