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10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多次将“菲律宾圣安娜”的网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葛某某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迪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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