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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1月13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平阳县**镇**路**号开设赌场,以麻将形式供他人赌博,抽取头薪累计人民币1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平阳县**镇**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甲、马某某、徐某甲、周某某、徐某乙、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温继贵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3页。

3.随案移送手机1部(存放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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