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钟某甲、谢某某(以上两人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镇**村后山百香果园内、**镇**村**葡萄园内、**镇**村**合作社内、**镇**村**山庄西侧竹林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打百家乐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每日参赌人数十多人以上。股东以每股2万元人民币入股赌场,被告人毛某某、钟某甲、谢某某等人均为股东。在赌场里钟某甲负责管理赌场资金的收支及股东利益的分配,谢某某负责发牌,蔡某某(已判刑)及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钱、赔钱及“抽水”。赌场以每场200元的工钱聘请到包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钟某乙(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望风。赌场收取到的资金除去聘请人员的工钱外,剩下的由当天有份参与的股东按占股比例分配。2018年3月18日下午,翁源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后面山上百香果园内抓获谢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甲、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刘某乙等人,查获用于赌博的人民币6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刘某甲、温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钟某甲、谢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毛某某某的供述,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结伙提供赌博的场所,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福源
检察官助理:高某某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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