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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阜阳市**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庄**号**户。被告人毛某某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饭后毛某某驾驶皖******号牌五菱之光面包车将康某某送回家。途中,毛某某将酒后的康某某带至阜阳市颍东区**酒店**房间内,强行与被害人康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3.侦查人员根据提取的监控视频制作的视听资料;

4.侦查人员根据案发前后康某某与毛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制作的电子数据;

5.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背妇女意识,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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