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2003年12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7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陵县公安局下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抢夺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抢夺罪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至兰陵县**路**小区门口西约50米处,趁被害人秦某某不备抢夺其“苹果”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000元。
2、抢劫罪
2020年6月24日21时21时2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至兰陵县**路**桥西100米附近路北,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高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高某某构成轻微伤,被抢手机鉴定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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