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黑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 罗某甲(已判决)在顺庆区滨江路海润滨江一茶坊内与被害人杨某某打牌,以被害人杨某某打假牌同其发生了争执为由,强行向对方索取“医药费”。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黑子,受罗某甲邀约,在现场按照罗某甲的安排,伙同罗某乙(已判决)、彭某某(已判决)等十余人在该茶坊内,以要砸掉茶坊等要挟手段,强行将茶坊老板之一王某某扣下,并让王某某通知其前夫杨某某回到茶坊解决问题,杨某某被逼无奈回到茶坊,毛某某在现场为配合罗某甲索要钱财的目的,采取扇耳光等方式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同时用言语相威胁,强行抢走杨某某现金5000元后离开。罗某甲将抢来的5000元分给毛某某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英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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