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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抢劫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刑诉[2015]5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88********,甘肃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5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抓获,9月6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康县**镇**村附近拦挡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甘K4****出租车回康县,上车后毛某某威胁恐吓强行要求李某某将出租车开到**乡**村,在**村半山公路旁,毛某某声称自己是吸毒人员,不给钱就弄死被害人,胁迫李某某并当场劫取现金900元。随后又以买毒品为由,强行要求李某某将其送往成县,在成县金城招待所,又强行从李某某处要走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文

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意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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