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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12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办事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毛某某在渑池县**乡**沟经营铝矿期间,郜某某向毛某某铝矿供应柴油,后因纠纷铝矿停工,停工后毛某某尚欠郜某某柴油款27万元。2018年3月26日郜某某将毛某某起诉到渑池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221民初978号判决书判决毛某某应偿还郜某某27万元欠款及利息,后经毛某某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判决维持原判。2018年10月17日郜某某向渑池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毛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8年11月28日将自己位于郑州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的房子以210万元卖给他人。2019年2月21日毛某某委托人赵某某与被害方及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就案件执行情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毛某某当日归还2.4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6.6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针对毛某某的其它行政强制措施暂时取消。事后要求毛某某当日偿还的2.4万元和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的5万元已履行,至2020年7月6日渑池县公安局立案前,毛某某应当履行偿还的两笔共16.6万元和还需要偿还的10万元均不履行偿还责任。

案发后毛某某偿还需要履行的全部款项,并在渑池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渑池县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函、执行情况报告、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不动产登记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缴款书、交款单等;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毛某某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办事处*庄***号,联系电话1393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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