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本溪市明山区**路**号**。2013年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18日被该局立为网上逃犯,被广西桂林警方抓获后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6日临时寄押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以挂靠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由其本人自负盈亏的施工项目部,先后承建了本溪市明山区**小区二期23#、24#楼、二期地下车库等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开发商本溪**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及被挂靠单位按施工进度已拨付工程款,毛某某所得工程款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毛某某将工资款用于承建其他工程,导致拖欠杨某某等62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18.58万元,拖欠董某等16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30.5万元。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毛某某送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三日内支付杨某某等62名农民工工资;该局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毛某某送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三日内支付董某等16名农民工工资,毛某某在签收上述整改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14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立案侦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至广西桂林市,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广西桂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至本案提起公诉前,在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杨某某等62名农民工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已由开发商代为支付,被告人毛某某现仍拖欠工资款人民币约14万元;董某等16名农民工工资已由具体施工组织者王某甲和农民工召集人熊某某共同出资予以垫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协议书、终止协议、行政执法卷宗(含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决算情况说明、调查报告、欠款证明、支付凭证、公司账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齐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赵某某、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且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宝新
检察官助理 兰川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