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毛**,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组,现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毛**因琐事与妻子张**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毛**提着一只装有汽油的桶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张**的母亲刘**家,将桶内汽油用打火机点燃后泼洒在刘**家堂屋内,致使屋内的赵**和刘**不同程度烧伤、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后火被及时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水果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3.受害人陈述:受害人刘**等人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在住房密集地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孔冬梅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毛**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补充卷壹册。
3.物证:打火机一个、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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