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和被害人潘某某在兰溪市**纺织公司车间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毛某某将被害人潘某某工作用的钢针抢走导致被害人无法工作,后双方发生了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害人潘某某用手将被告人毛某某的右脸颊抓伤,被告人毛某某则用手将被害人潘某某的左手扭伤。
经浙江省兰溪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例资料、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熊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伤)字【2019】249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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