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7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号,2005年3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上19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南一环路机械施工公司宿舍门口,被告人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争执,毛某某用拳头击打金某某脸部,致金某某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赔偿被害人金某某两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警单等。
2.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号,联系电话1396500****。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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