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本市湛河区**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0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在新华区**苑**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施某因是否拆除施某家的菜园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施某被毛某某推倒在地不能站起,后被120送至平煤神马集团总医院,经检查施某左侧股骨颈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经法医学鉴定施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矿工路分局投案。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毛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施某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著某某、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平公物鉴(伤检)字[2019]第53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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