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孔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余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酒吧内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曾某某和酒吧工作人员将两人劝开。3时40分许,余某某和曾某某在离开酒吧时被被告人毛某某、孔某某等人拦住,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孔某某、毛某某对余某某拳打脚踢,曾某某在旁边劝架而受伤。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曾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将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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