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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毛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1994年9月1日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陆某某、林某某、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陆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陆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许某某等人共同至本区**街道**小区**期**室被告人毛某某家中讨要毛某某替朋友担保的债务,后毛某某在家中持刀挥砍陆某某等人并致陆某某、林某某、许某某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陆某某、林某某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许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3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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