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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10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同年3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因邻里土地纠纷至毛某丙老房子的围墙上用榔头敲围墙。期间,被害人占某某等人前来阻止,被告人毛某甲不听劝解继续使用榔头敲墙,石块掉落在被害人占某某身上。被告人毛某甲还将敲墙敲下来的石块朝被害人占某某身上挥去,造成被害人占某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  

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占某某右额颞部脑挫裂伤伴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予以开颅血肿清理及去骨瓣减压术治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胸11、腰4椎体骨折,胸8-12,、腰1-2左侧横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颅骨骨折,左侧第8-11肋骨、右侧第10肋骨5处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榔头一把;

2.书证:手术记录、病例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陈某某、毛某丁、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202043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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