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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小区**楼**单元**室,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许,鸡西市城子河区**楼**单元住户张某某因跑水问题,同楼下邻居被害人某某甲发生争吵,张某某因害怕某某甲打她,找来朋友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某同某某甲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某某甲先将毛某某摔倒,骑在毛某某腹部,用双拳击打毛某某前胸、面部、头部数下,后毛某某又翻身将某某甲按倒,骑到其腹部,用双拳对某某甲面部进行击打,某某甲用双手护住自己面部,毛某某击中某某甲双手数拳,造成某某甲左手小指受伤。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二人被拉开,因某某甲拽住车门,不让毛某某开自己车走,毛某某开车行驶十余米后,因某某甲不放手,弃车徒步与张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及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会

                                2020年6月24日

附:1. 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卷宗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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