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沧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渤海新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9时许,在沧州市渤海新区河北**集团**工地,王某某与工人因为工程款结账问题发生纠纷,后王某某被被告人毛某某打伤,造成王某某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王某某的伤情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公诉申请,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
2证人胡某某、毛某甲、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被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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