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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以拉沙子大车从其家门口经过耽误家人休息为由拦截拉沙子大车,以不给钱就举报拉沙子大车超载威胁拉沙子大车司机赵某某等人,经赵某某与武某某、汪某某商议后,由武某某在微信上给毛某某转账3000元,毛某某收钱后称不再拦截拉沙子大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赔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赵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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