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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毁坏财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9〕255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8 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审查认定事实:

2012年被害人陈某某购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栋**单元**楼**号住房,并在婚前对房屋进行装修,完成家具家电购买。2016年6月被告人与被害人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再次明确住房为陈某某婚前购买,装修为婚前装修。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被害人陈某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二人长期分居,被害人将房门换锁。2019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因心怀不满购买油漆、香蕉水前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栋**单元**楼**号陈某某家中,找“开锁王”将房门打开,对屋内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冰箱、沙发、餐桌、衣柜等家具家电进行砍砸,并用油漆对墙体、地面等处进行涂刷、污损后逃匿。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3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文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凝沙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现场勘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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