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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村**组。因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2018年6月1日、2019年10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罚款叁佰元、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轿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理发店门口时,遇行人曹某某由北向南横过**路,由于被告人毛某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甲基苯丙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时注意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加之行人曹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导致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与被害人曹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曹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拨打了120电话,并随急救车送被害人到常德市**中医院抢救,后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1月28日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家属52600元但未达成协议(已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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