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2015年3月19日、2016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湘市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019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2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吸食冰毒后,到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管理处八字门居民点的“中湘宾馆”入住该宾馆三楼304房间。2010年11月11日9时许,毛某某到前台交房费给被害人付某某时,见付某某从牛仔裤右后口袋拿一叠钱找零。10时许,毛某某在三楼以公用卫生间水龙头有问题为由要被害人付某某上去查看。付某某上到宾馆三楼公用卫生间,看见水龙头在流水便将水龙头关闭后就准备下楼。当付某某经过毛某某住的304房间门口时,毛某某右手持一把菜刀、左手抓住了付某某的衣服,用菜刀砍付某某的头部、右手、左手共计四十余刀。将付某某砍倒在地后,毛某某将付某某牛仔裤右后口袋中的1800元钱搜出,并再次砍了付某某腰部1刀后逃离了现场。
2010年12月3日,岳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将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发、口香糖残渣、软白沙烟蒂送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DNA,并将上述检材的基因型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经DNA比对,本案现场毛发、口香糖残渣、软白沙烟蒂系毛某某遗留。
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赵某某、曾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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