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创建“墨竹科技”网站,以售卖套餐的形式,向他人提供具有绕开网络限制、直接连接外网络节点功能的“**”软件和账户共计35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7日、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元、6元的价格,共二次向丁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2、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以人民币6元、7元、10元、15元的价格,共七次向邹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3、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以人民币0.5元、3元、4元、6元的价格,共四次向关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4、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以人民币7元、6元、0.5元的价格,共九次向张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5、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以人民币0.3元、0.5元、6元的价格,共四次向凌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6、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以人民币6元的价格,向戴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7、2019年8月12日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以人民币0.5元、6元的价格,共二次向梁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8、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以人民币6元的价格,共六次向魏某某提供“**”软件和账户。

2019年9月7日,阳山县公安局民警在佛山市**区**村**号**房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抓获归案。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电脑中“**”软件具有绕开网络限制,直接连接外网络节点的功能。经对比分析,在送检的毛某某电脑路径“C/Program Files/ **”与送检的证人U盘中对应的VPN配置文件有9个完全相同,在这些相同的配置文件中共检索出3个域名,其中两个为境外IP。

在送检的毛某某电脑中的XFTP软件上已保存的链接信息(********IP为********、********、********、********、********、********、********)的远程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在域名的数据库“**** ”中存在会员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图片记录表、会员信息对应人员表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璐

检察官助理:吴尚思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