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8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453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4月24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4月28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1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其购买的库区乡张湾村刘五街组对角沟的山林进行采伐,经勘查,被告人毛某某共采伐栎树1500株,立木材积45.5681立方米。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某等人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案发证明、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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